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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37-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河东私营经济区D-1区6-2号。法定代表人李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燎原路27号。法定代表人何鹤,该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和车牌号为桂B×××××各一辆,现因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2015)鱼执字第13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