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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迎春与重庆市万盛家具建材装饰业协会、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春,重庆市万盛家具建材装饰业协会,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18号原告朱迎春,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剑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盛家具建材装饰业协会,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08910749-5。法定代表人彭章勇,会长。委托代理人蓝代斌,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宁,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08648626-5。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迎春诉重庆市万盛家具建材装饰业协会、第三人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迎春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迎春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7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朱迎春1287元。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