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良军与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良军,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45-1号申请执行人曹良军。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经理。申请执行人曹良军与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良军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8122元、支付工程款利息(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材料垫付款22649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336元、邮寄费2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曹良军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良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