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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怀平与杨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怀平,杨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97号原告:韩怀平,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少彪,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怀平诉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怀平于2015年11月30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韩怀平负担62元,本院减收63元。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9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