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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淑珍与崔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珍,崔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59号原告张淑珍,女,192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崔岑,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产业区华苑产业园华天道3号鑫茂研发大厦A区二至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珍与被告崔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珍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淑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祎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