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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执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金光与刘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光,刘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执字第0269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光,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菊,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金光与被执行人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17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