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孟永新与朱爱国、朱军亮、朱彦国、朱文国、朱利国、张有财、孙明霞、张国雄、孙淑琴、隆旭晓、彭万祥、郭志诚、牛春娥、张凤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永新,朱爱国,朱军亮,朱彦国,朱文国,朱利国,张有财,孙明霞,张国雄,孙淑琴,隆旭晓,彭万祥,郭志诚,牛春娥,张凤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永新,男,1968年6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国,男,1964年5月1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军亮,男,1989年11月2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彦国,男,1953年12月1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国,男,1970年2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利国,男,1971年11月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财,男,1963年8月2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霞,女,1968年4月1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雄,男,1969年10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淑琴,女,1972年5月1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旭晓,男,1974年11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万祥,男,1954年11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诚,男,1972年10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春娥,女,1974年9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兰,女,1973年6月21日生。诉讼代表人朱爱国、朱军亮、隆旭晓。上诉人孟永新因与被上诉人朱爱国等14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退还上诉人孟永新。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雯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