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维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许计奎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维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许计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太原市维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205号。法定代表人王凤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英明,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许计奎,男,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委托代理人杜颖,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原市维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问。被上诉人许计奎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系本人意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利于本人治疗康复?在许计奎同时与太原市维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且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等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情况下,只处理劳动关系,将由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费用判令由太原市维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裁判、执行依据不明,主体似缺失;所适用的《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冲突?应予核实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