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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与廖福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廖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达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耀雄,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福连,户籍地址广西武宣县。委托代理人谭冬梅,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下称世界塑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福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并由审判员杨文姣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审于2015年4月1日作出《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由审判员杨文姣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邱苏荣、俞小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理。原审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审判长杨文姣、人民陪审员邱苏荣、俞小燕),判决书载明系以合议庭依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审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合议庭并未开庭审理却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