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小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广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小初字第38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法定代表人: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玉兰,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广生,住长春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广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广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