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玉凤与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玉凤,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22号申请执行人章玉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章玉凤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章玉凤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章玉凤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章玉凤48945元,余款28055元于2015年12月10日前给付,其他款项申请执行人章玉凤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宣城市天马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