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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昌盛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盛,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廖昌盛。被告杨静。本院受理原告廖昌盛与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廖昌盛负担。审 判 长  杨正军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