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昌盛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盛,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廖昌盛。被告杨静。本院受理原告廖昌盛与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廖昌盛负担。审 判 长 杨正军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