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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楼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楼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709号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7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冯永继,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林(特别授权),系公司保安部经理。被告王楼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楼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恒远物业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远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远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远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青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