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吉才与张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才,张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01-2号申请执行人刘吉才被执行人张明建本院在执行刘吉才与张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款12981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明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张明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庆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