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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卓玉与何修龙、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卓玉,何修龙,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谢卓玉,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20日。委托代理人:张映志,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修龙,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5日。被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少东,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8日,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如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元,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8日,系该公司职工。��院在审理原告谢卓玉与被告何修龙、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卓玉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卓玉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卓玉撤回对被告何修龙、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被告何修龙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治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