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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思键,张正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思键,张正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33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键,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正兰,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思键、张正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秋静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