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管终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钟瑾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瑾,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瑾。委托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双凤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475776-7。法定代表人:朱开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开。上诉人钟瑾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钟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瑾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琪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