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取保候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和平路黄金海岸洗浴中心四楼电梯口,因醉酒的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的女友乔某某发生肢体接触引发纠纷,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将被害人王某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和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王某已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现场图、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胡某甲、闫某���、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和平路黄金海岸洗浴中心四楼电梯口,因醉酒的被害人王某于被告人胡某某的女友乔某某发生肢体接触引发纠纷,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将被害人王某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和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王某已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4、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系口头传唤到案。5、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实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和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王某已谅解。6、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7、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23时左右,乔某某哭着给胡某某打电话说有人拉她、摸她了,胡某某把乔某某找上楼后就说回家,在四楼电梯口,乔某某指着一个男的说就是他刚才调戏她了,胡某某问那个男的刚才怎么回事,那个男的上来用手拉胡某某,胡某某认为是挑衅,一生气就跺了他肚子一脚,把他跺倒在地,胡某上去朝他脸上跺了一脚。8、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晚上22时30分许,其和朋友乔某某一起去新乡市开发区和平路黄金海岸一楼洗澡,当时乔某某的男朋友胡某某和胡某、贺进乐、胡某甲已经在黄金海岸四楼一个房间开好房间了。其和乔某某大概洗到23点40分左右出来了,在一楼东北角的电梯口,遇见一个穿黑色西服的醉酒男子,乔某某去按电梯,这时该醉酒男子先上电梯了,乔某某用手挡住电梯门让其先上,其还没有上去该醉酒男子就拽着乔某某摸她的手和左胳膊,拽着乔某某的胳膊往他怀里拉,乔某某哭着挣脱去吧台给他男朋友胡某某打电话,胡某某下来接其和乔某某上了四楼。到房间后乔某某一直哭,胡某某很急,其去拿毛巾给乔某某擦脸,这时乔某某听见外面有响声,就赶紧跑到外面看,随后,酒店的工作人员让其下一楼,在一楼,胡某甲报了警,随后民警把乔某某和胡某某、胡某带到了派出所。9、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年10月19日晚上22时30分许,其和朋友闫某某去新乡市开发区和平路黄金海岸一楼洗澡,当时其男朋友胡某某和胡某、贺进乐、胡某甲已经在黄金海岸四楼一个房间开好房间了。其和闫某某洗到23点40分左右出来,在一楼东北角的电梯口遇见一个穿黑色西服的醉酒男子,其去按电梯,这时该醉酒男子先上电梯了,其用手挡住电梯门让闫某某先上电梯,闫某某还没有上去,该醉酒男子就上去摸其手和左胳膊,然后往他怀里拉,其闻见他满嘴酒气,就哭着挣脱他去黄金海岸吧台给男朋友胡某某打电话。到房间后其一直哭,胡某某很急,闫某某去拿毛巾给其擦脸,这时其听见外面有响声,就赶紧跑出去,看见胡某某和胡某在打那名男子,具体打到哪个部位其没有看清楚,其上去拉胡某某和胡某,后酒店的工作人员过来了,让下一楼,在一楼,其让胡某甲报了警,随后,民警把其和胡某某、胡某带到派出所了。10、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9日23时许,其去新乡市开发区和平路上的黄金海岸洗浴中心411房间睡觉,当天喝酒喝的有点多,头有点蒙,在一楼电梯口时碰见一名女子,像是熟人,就上去打招呼,具体怎么打的招呼记不住了,随后坐电梯上四楼了,到四楼后就有六七个人把其拉到楼道里打,乱踢乱跺,不知道谁打的。其左眼部受伤了。1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19日22时许,其和朋友胡某、王伟、胡某甲、贺进乐、乔某某、闫某某六个人到了黄金海岸温泉酒店,其开了房间以后乔某某、闫某某先下去洗澡了,其和胡某、王伟、胡某甲、贺进乐在房间玩,一会儿女朋友乔某某哭着给其打电话,说有个中年男子拉她进电梯,其下去把她接上来了。乔某某一直哭,就准备走,在四楼电梯口碰到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喝多酒了,其问他怎么回事,他上来抬手搂其时其不让他搂,一生气就跺他肚子一脚,胡某朝他脸上跺了一脚。12、被告人胡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20日凌晨,其和胡某某、胡某甲、王朋伟、贺进乐五个人在新乡市开发区和平路黄金海岸四楼426房间聊天,这时胡某某的女朋友乔某某用吧台的电话给胡某某打电话,说在一楼电梯口有一醉酒男子骚扰她并摸她的手,还往电梯内拉她。胡某某就下去接乔某某了,回来以后胡某某女朋友一直哭,就准备退房离开。在四楼楼梯口乔某某指着骚扰她的那名男子,该男子还向���某某摆手示意她过去,其和胡某某就问他为什么摸他女朋友,该男子上来就骂,其把该名男子推到四楼楼梯口,胡某某又推了他一下,又用脚跺了该男子腹部一下,把该男子跺倒在地,其上去用右脚跺了该男子面部一下,随后酒店的工作人员让都下一楼,不让走,随后胡某甲就报警了,民警到了以后把其和胡某某、乔某某带到了派出所。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嘉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