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清华与被告胡卫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华,胡卫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411号原告刘清华,女,生于1974年1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党生,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卫国,男,生于1975年8月4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清华与被告胡卫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清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清华负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余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