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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诉攀枝花市恒达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西区金元洗煤厂、罗焱明、曾燕明、林天贵、廖坤、左山、叶权、钟诚、李良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攀枝花市恒达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西区金元洗煤厂,罗焱明,曾燕明,林天贵,廖坤,左山,叶权,钟诚,李良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负责人姚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庆,该银行员工。被告攀枝花市恒达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林天贵。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法定代表人曾燕明。被告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才。被告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法定代表人陶光红。被告攀枝花市西区金元洗煤厂,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元。被告罗焱明,男,汉族,1953年3月13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曾燕明,男,汉族,1961年8月21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林天贵,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廖坤,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左山,男,汉族,1986年3月1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叶权,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钟诚,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李良煜,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以下简称攀商行望江支行)诉被告攀枝花市恒达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信物资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煤焦化公司)、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铜煤业公司)、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兴矿业公司)、攀枝花市西区金元洗煤厂(以下简称金元洗煤厂)、罗焱明、曾燕明、林天贵、廖坤、左山、叶权、钟诚、李良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商行望江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商行望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黄 雷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