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何良龙与郑显俊及唐焱、六安市捷享公司燃料有限公司、夏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良龙,郑显俊,唐焱,六安市捷享燃料有限公司,夏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良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谢书磊,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显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刘中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焱,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六安市捷享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何良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夏克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上诉人何良龙因与被上诉人郑显俊及原审被告唐焱、六安市捷享公司燃料有限公司、夏克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何良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良龙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良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455.70元,减半收取12727.85元,由何良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婷婷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代理审判员 卢 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