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郭守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郭守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945号原告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1-2号36门。法定代表人金凤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生,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守双,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郭守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世刚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生、被告郭守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物业费5059元,利息30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缴纳物业费,2006年5月1日办理入住时,物业公司在被告家门前建6米房子出租,现要求被告拆除该建筑,被告至今未拆除,并租给他人卖水果。原告提供证据如下:物业管理费收费协议一份、入住通知单一份、入住费用清单一份、业主情况登记表一份、发票一张,证明原、被告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的入住时间及最后一次缴纳物业费的时间。被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提供证据如下:照片六张、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瑕疵,给被告造成损害,应该清除并恢复绿地。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守双系沈阳市东陵区xx街xx号xx房屋所有人,建筑面积123.54平方米,原告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被告签订《“绿色家园”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协议》,双方约定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5元,被告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5年7月29日未缴纳物业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绿色家园”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协议》,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但结合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具体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园区建设与购买该房时宣传不一致等情况,不属于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范围,被告不缴纳物业费,不利于小区的管理,损害已缴纳物业费业主的权益,故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守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费5059元(计算至2015年7月29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世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