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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无证驾驶,2014年9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被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礼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2日11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E7****小车行驶至王府花园*区*栋前路段时,将站在路边的李某某撞倒(2011年出生),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50000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武冈市交警队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对刘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刑。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刘某某再犯罪风险小、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领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无证驾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