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980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建国,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姜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