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华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建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建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金华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军。委托代理人吴光辉。被告祝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建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洪明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