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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全东与曹良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全东,曹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罗全东。被执行人曹良旺。本院在执行罗全东诉曹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曹良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乘马岗镇工商所有一农副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其所有的其所有的鄂JHH2**一汽威志小轿车因罗全东诉曹良旺的另外一个案件正在拍卖之中,且第一次拍卖流拍,被执行人曹良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全东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良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江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