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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莫凌科技有限公司、刘向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莫凌科技有限公司,刘向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世。委托代理人吴劲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莫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欢,总经理。被告刘向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莫凌科技有限公司、刘向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