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志仁与蒋艳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仁,蒋艳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莆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仁,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程奇林,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蒋艳虹,女,197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黄志仁与被执行人蒋艳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莆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志仁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蒋艳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黄志仁借款人民币436.8万元及其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81元、执行费人民币460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7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艳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审判阶段,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莆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蒋艳虹名下位于厦门市的套房一套(查封价值以人民币四百万元为限,并于2008年5月5日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查封期限为二年。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上述房地产系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晓军与被执行人蒋艳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行查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委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并成交。2015年8月4日,本院发函给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债权参与对该财产的分配。2015年8月7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复函本院,拍卖价款于2014年4月份已全部发还该案申请执行人范晓军。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艳虹名下还有位于莆田市集资房一套,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先予查封,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发函给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参与对上述财产的分配。现申请执行人黄志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莆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立加执行员 陈曙晖执行员 黄 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