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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陈恩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陈恩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170号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8163室。法定代理人康彧飞。委托代理人张述新,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恩泉,男,1944年7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诉被告陈恩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