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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陈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陈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小春,住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陈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126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陈小春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丽借款3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丽申请中中止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执字第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