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新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广州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坑头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76号原告:黄xx,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广州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坑头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黄xx。委托代理人:黎xx、尚x,系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广州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坑头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判员 简碧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