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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秋来与张可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来,张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来,农民。被执行人:张可勇,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秋来与张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永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