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苌群磊与朱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苌群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培海,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苌群磊申请执行朱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朱培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苌群磊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培海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9月24日申请人苌群磊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淇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