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起诉人)徐某。上诉人徐某因诉吴学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民初字第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某上诉称,上诉人于××××年××月与吴学华结婚,1986年5月初育一男孩吴道远。后,双方无奈于1991年9月协议离婚,吴道远归女方,男方拒付抚养费,至今已24年。根据国家有错必纠的原则,法定的抚养费应按规定做到落实责任,上诉人起诉请求被起诉人吴学华支付法定抚养费131880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事项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双方婚生子吴道远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用,起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以起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耀 宇代理审判员 徐 瑞 娟代理审判员 姚 永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武志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