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褚玉坤、毛海坡等与王金存、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玉坤,毛海坡,王金存,刘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褚玉坤。原告:毛海坡。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鲁继豪,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存。被告:刘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金宇,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36号1-3层。委托代理人:程蒙,该公司员工。原告褚玉坤、毛海坡与被告王金存、刘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玉坤、毛海坡委托代理人鲁继豪,被告王金存,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程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褚玉坤、毛海坡诉称,2015年7月16日9时16分,被告王金存驾驶冀B×××××号小型客车,在迁西县旧城乡河东寨村路段由西向北转弯驶入道路时,与由北向南原告毛海坡驾驶的冀B×××××号小型客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金存负主要责任,原告毛海坡负次要责任。经公估冀B×××××号的小型客车损失为58400元,开支公估费4672元。被告王金存驾驶冀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8400元、施救费420元、公估费4672元、痕检费200元。被告王金存、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认定书、冀B×××××号小型客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没有异议,但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认为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过高,申请重新鉴定。公估费、痕检费不承担。施救费不是正式发票,不予认可。被告王金存认为其冀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刘强系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痕检费问题,本院查明,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冀B×××××号小型客车损失为58400元,被告认为车辆损失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和充足的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予以支持。施救费,有原告提供的施救费票据证实,属于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支付的公估费4672元、痕检费20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被告毛海坡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另查明,被告王金存系冀B×××××号小型客车实际所有人,为该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刘强为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原告褚玉坤系冀B×××××号的小型客车实际所有人,原告毛海坡为驾驶人。原告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已得到赔偿。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王金存负主要责任,原告毛海坡负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原告毛海坡承担30%事故责任,被告王金存承担70%责任为宜。被告王金存为冀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已得到赔偿,应予扣除。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被告毛海坡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3184.4元[(58400元-2000元+施救费420元+公估费4672元+痕检费200元)×70%],未超过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褚玉坤43184.4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被告王金存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褚玉坤事故损失人民币4318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褚玉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61元,减半收取439.81元,原告褚玉坤承担131.94元,被告王金存承担307.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景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纪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