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楚松杰、李中华等与陈修前、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松杰,李中华,陈修前,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982-1号原告楚松杰,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华,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修前,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诗文,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代表人邓祥栓,总经理。原告楚松杰、李中华与被告陈修前、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