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陆洪飞与山东泰安创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洪飞。委托代理人:黄召福、曹艳林,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创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洪亮,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军。委托代理人:于洪亮,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洪飞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宋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