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796号原告邹某某,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姣姣、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某某,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