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42-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骆桂强与简素薇、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42-3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3042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启业,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大岭四园东街四巷*号。(3042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彩明,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村十三队*号。(3043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杨,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号。(3044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小妹,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东仓村***号。(3045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胜,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假日新街*号之****房。(3046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伟,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号***房。(3046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燕,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园前路**号***房。(3047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华保,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县新靖镇城西路***号。(3048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蹇波,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18河附*号。(3048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浪静,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龙源乡龙源村钟家铺组**号。(3049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冬冬,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万鸡山**组康居楼*号。(3049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燕,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二程镇张果老村小彭家。(3050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伙意,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南街*号。(3051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铿,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团结村花塘三队南和巷**号。(3051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小芳,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团结村花塘三队南和巷**号。(3052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蓓,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号05级本科。(3053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井英,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上围庄*号。(3054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健,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水荫路**号大院**号***房。(3054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华,女,197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晓燕街**号***房。(3055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可,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号**楼。(3056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少芳,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号华都新村*栋***房。(3057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桂强,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高增文明街**号。(3057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素薇,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小洲塘边大街三巷*号。(3058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桂全,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蔡社下园一巷**号。(3058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彦芸,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蔡社中兴街**号。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庆、傅炜成,分别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77-1192、1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所属集团已将上诉人公司划入从化片区,公司的工作地点、管理人员也在从化片项目办公,本案应由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