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俞某、解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某,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53号申请人:俞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玫瑰绅城。申请人:解某,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郎溪路交口。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申请人俞某、解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俞某、解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3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赔偿: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800元,已于2015年11月3日履行完毕;二、俞某、解某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阮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