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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西安宝秦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丹东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宝秦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丹东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宝秦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本锡,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19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银河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于学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