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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慧远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慧远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20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言平,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正越,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慧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矿山坡黄花园,组织机构代码20306215-6。法定代表人钟德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言平,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正越,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慧远药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定勇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兹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