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雅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雅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锡宁,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男,出生于1975年3月2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上诉人雅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管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雅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应当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所在辖区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所在辖区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此,本案由名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