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委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委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焕营,男,1971年10月30生,汉族.张鹏依据生效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7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焕营清偿其借款121350元及利息并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820元.该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给张鹏执行案件款10000元后,再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7月21日该案交由我院执行,我院又对杨焕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不能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礼执委字第00023号案终结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广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