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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建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建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宁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丽,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建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建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