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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山与被告吉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李金山,男,生于1967年3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亚涛,男,生于1986年4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山与被告吉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吉亚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山申请撤回对被告吉亚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回对被告吉亚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山负担。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