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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秀凤与大丰市华达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凤。被执行人大丰市华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区开发区南翔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刘翠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秀凤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华达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大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