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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林与王祥耀、余青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王祥耀,余青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25-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王祥耀。被执行人余青珍。本院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王祥耀、余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48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陈林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祥耀、余青珍与被执行人陈林于2015年10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祥耀、余青珍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2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80000元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王祥耀、余青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王祥耀、余青珍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林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郑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