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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靖、陈贡海与陈贡海、黄雅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陈贡海,黄雅玲,陈柯杰,陈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1号原告:王靖。委托代理人:黄森腾,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贡海。被告:黄雅玲。被告:陈柯杰。被告:陈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靖与被告陈贡海、黄雅玲、陈柯杰、陈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靖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靖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由原告王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