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徳贵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高德贵,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金福